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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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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吳舜文新聞獎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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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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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獎助新聞從業人員,俾提高報紙及雜誌事業水準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
一、舉辦有關新聞學術講座。
二、獎勵優秀新聞從業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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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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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肆仟伍佰萬元,由吳舜文女士獨資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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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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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二號七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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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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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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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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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十一人共同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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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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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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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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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二人為常務董事,處裡經常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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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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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本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款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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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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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
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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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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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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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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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經法
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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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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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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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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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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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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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五年三月,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定於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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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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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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